(2016)鲁15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551号原告王某,山东省高唐县国营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某,山东省高唐县国营棉纺织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夫妻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