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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木沙与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木沙,张来者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117号原告马木沙。被告张来者不。原告马木沙诉被告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来者不外出打公,无法传唤正常参加诉讼,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