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木沙与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木沙,张来者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117号原告马木沙。被告张来者不。原告马木沙诉被告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来者不外出打公,无法传唤正常参加诉讼,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