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文江亚与刘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江亚,刘建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642号原告文江亚,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江亚与被告刘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江亚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江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江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文江亚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