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世文、孔德龙、孔彪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世文,孔德龙,孔彪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222号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堡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寇家塬支行职工。被告牛世文,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孔德龙,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孔彪彪,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吴堡农商银行与牛世文、孔德龙、孔彪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农商银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免交。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