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苏子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苏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兖州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12日举办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珞伊。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根本不尽丈夫责任。2012年3月被告撇下尚未满月的孩子离家出走,至今音信杳无。无奈原告也于2012年3月底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后撤诉。但至今仍无被告下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罗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兖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珞伊。生活中被告罗某以在外做生意为名,经常不回家,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在孩子出生不到满月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仍然没有被告的下落。2015年11月20日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本院受理后,仍然没有被告消息,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经《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案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称双方没有婚前财产,也没有婚后财产,双方无债权债务。婚生女孩王珞伊由其抚养。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和原告的陈述认定的,其材料均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孩子出生不到一个月被告罗某即离家出走,至今已达三年之久,没有音信,下落不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现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昌泉人民陪审员 陈伟芳人民陪审员 李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前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