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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880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恒新委托代理人李海荣、耿春雨被告赵昌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焦罗独任审判。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焦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