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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743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郑秋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英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