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吕秀平、高广泰等与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吕秀平,高广泰,高广锡,高广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负责人:侯春雷,该卫生室所长。委托代理人:吴传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秀平(高兴民之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泰(高兴民长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锡(高兴民次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英(高兴民之女),农民。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潘柏彤,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因与被上诉人吕秀平、高广泰、高广锡、高广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李楼村卫生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