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北川与XX、莫能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北川,XX,莫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780号原告牛北川,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XX(曾用名王万六),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莫能仙,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牛北川诉XX、莫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北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北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牛北川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XX、莫能仙在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的45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人吴金菊(公民身份号码:××)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98号1栋1(z)×-×-×号房屋(房权证资阳字第××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牛北川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