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与马洪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马洪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48号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地址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法定代表人马国升,任村主任。被告马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洪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