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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雯雯、徐立策、青岛立策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强辉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雯雯,徐立策,青岛立策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强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03号原告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宗殿,经理。被告张雯雯,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徐立策,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立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徐立策,经理。被告青岛强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徐立策,经理。原告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雯雯、徐立策、青岛立策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强辉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况君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