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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代长梓与刘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梓,刘杰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28号原告代长梓。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勇,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梓与被告刘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长梓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长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代长梓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