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存仁申请执行刘绍荣、刘绍德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刘某某、刘某某应给付的赡养费25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