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丁丽、吴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丁丽,吴垒,铜陵市和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被执行人丁丽,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吴垒,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和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丁丽,吴垒,铜陵市和义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