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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怀孟、韩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孟,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怀孟,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韩亮,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