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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121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守玉,女,系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王某丙,女。被告王某丁,女。被告王某戊,女。被告王某己,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元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守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丈夫育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六个子女,丈夫现已去世。2014年年底,张某某骨盆受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人护理,每月需要付护理费2200元。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五人均能履行赡养义务,每年给付张某某赡养费及护理费。只有王某己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7000元,诉讼费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负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辩称,同意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每人每年给付张某某赡养费7000元及由六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己辩称,因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五人不赡养原告张某某,所以其不得不赡养张某某。张某某由其赡养12年,12年中其独自承担赡养费。现在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五人赡养张某某,其不是不赡养张某某,而是拿不出7000元,因为家里还有债务需要偿还。孩子还上大学。但是其把张某某接到家中护理张某某,不需要雇人照顾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是否应向原告张某某给付赡养费以及张某某主张的赡养费数额是否应予支持。围绕以上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张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证明原告张某某为农业户口。2、密山市裴德镇东胜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张某某有土地4.8亩。2016年将土地承包出去,承包费为1830元。每月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0元。3、密山市人民医院病例一份、病例首页一张、影像诊断报告单一份、门诊收据一份、门诊医疗手册三张及药品处方笺五张。证明原告张某某患有左眼闭角型青光眼、右眼白内障、慢性肾功衰竭、肾性贫血、胆囊炎、胆石病、右股骨颈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根据医嘱张某某需使用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双氯芬酸纳滴眼液及氟米龙滴眼液、尿毒清,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洛索洛芬钠片、金天格胶囊、骨肽片、氨酚双氢可待因片、脉络通胶囊及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每盒药的含量。4、购药票据三份及金天格胶囊、洛索洛芬钠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说明书一份。证明根据医嘱,原告张某某每月尿毒清药费为406元、洛索洛芬钠片药费为84.45元、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药费为87.4元、眼药水60元、眼药膏72元以及羊角片、华素片、甲硝唑和其他零星散药的价格。5、2016年4月1日,杨某某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原告张某某每月雇佣保姆的费用为2200元。6、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证实杨某某是通过喜来乐中介所介绍给原告张某某做保姆的。2016年3月2日开始工作,每月2200元工资,并已付其一个月工资。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无异议。被告王某己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3、4、5、6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称张某某有8.4亩地,其中4.9亩为水田。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某己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3月28日王某庚证言一份、2016年3月29日王某某证言一份、2016年3月30日王某辛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张某某自1999年至2010年由被告王某己赡养,赡养费由其一人承担及王某己是如何赡养张某某。张某某不是王某己撵走的,是王某乙让王某庚开车接走的。2、2005年5月12日张某某遗嘱一份。证明不是被告王某己得原告张某某多少钱,王某己的父亲1994年去世。3、2011年10月25日民事起诉状一张及2011年9月5日密山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明原告张某某起诉过被告王某己。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4、2016年3月23日高某某证言一份、2016年3月23日王某某证言一份、2016年3月25日王某辛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己住原告张某某的房子是因为去东胜村赡养张某某。后王某己买房子,张某某住在其家九年。2002年,张某某将自己的房子出卖并将买房时儿女的出资予以返还。5、2016年4月3日王某子、王某丑、王某寅、王某卯、王某庚、王某辰、王某巳、王某午证言一份。证明这些年被告王某己是如何赡养原告张某某的。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4、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张某某的房子是王某己卖的,王某己用卖房的钱买的自己的房子。张某某与王某己生活时花的都是自己的钱。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且遗嘱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己存在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以及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没有写清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事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王某甲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房子是张某某的,如果其余五个子女去照顾张某某,王某己就没地方住。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遗嘱应该在张某某去世后生效。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己存在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以及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没有写清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事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张某某的房子是王某己卖的,王某己用卖房的钱买的自己的房子。被告王某乙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不知道其家的情况。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张某某的房子张某某拿了大部分钱,儿女每人拿了几百元。张某某将房子卖后给儿女每人返了五百元,其余的钱不知道做什么了。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被告王某丙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不知道其家的情况。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立遗嘱时张某某子女没有全在场。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己存在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以及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没有写清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事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张某某的房子是王某己卖的,王某己用卖房的钱买的自己的房子。被告王某丁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不知道其家的情况。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立遗嘱时其不知道,是后来听说的。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己存在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以及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没有写清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事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有异议,张某某买房子花7600元,儿子拿了500元,女儿拿300元。不知道卖房子的事,但给儿女每人返了几百元,王某己用张某某卖房子的钱买的自己的房子。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被告王某戊对被告王某己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不知道其家的情况。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王某己把张某某的钱花没了,哄着张某某立遗嘱,不让王某甲、王某乙来闹。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己存在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以及密山市公安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没有写清王某己没有殴打张某某的事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王某己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己没有赡养张某某,而是张某某在照顾王某己的儿子。张某某的房子是王某己卖的,王某己用卖房的钱买的自己的房子。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无异议。被告王某己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3、4、5、6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称张某某有8.4亩地,其中4.9亩为水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6,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张某某为农业户口,其在密山市裴德镇东胜村有土地4.8亩,其中旱田3.5亩、水田1.3亩,2016年将土地承包出去,承包费1830元。张某某每月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0元。张某某患有左眼闭角型青光眼、右眼白内障、慢性肾功衰竭、肾性贫血、胆囊炎、胆石病、右股骨颈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根据医嘱张某某需使用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双氯芬酸纳滴眼液及氟米龙滴眼液、尿毒清,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洛索洛芬钠片、金天格胶囊、骨肽片、氨酚双氢可待因片、脉络通胶囊药品。张某某每月尿毒清药费为406元、洛索洛芬钠片药费为84.45元、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药费为87.4元、眼药水60元、眼药膏72元以及服用羊角片、华素片、甲硝唑和其他零星散药的价格。张某某每月需支付2200元保姆费,以及证人杨某某出庭证实,给张某某做保姆,每月2200元工资的事实成立。对被告王某己提供的证据1、4、5,因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因未提交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因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王某己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为农业户口,其在密山市裴德镇东胜村有土地4.8亩,其中旱田3.5亩、水田1.3亩,2016年将土地承包出去,承包费1830元。张某某每月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0元。张某某现与被告王某戊一居生活。张某某患有左眼闭角型青光眼、右眼白内障、慢性肾功衰竭、肾性贫血、胆囊炎、胆石病、右股骨颈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根据医嘱张某某需使用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双氯芬酸纳滴眼液及氟米龙滴眼液、尿毒清,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洛索洛芬钠片、金天格胶囊、骨肽片、氨酚双氢可待因片、脉络通胶囊药品。张某某每月尿毒清药费为406元、洛索洛芬药费为84.45元、盐酸曲马多药费为87.4元、眼药水60元、眼药膏72元以及羊角片、华素片、甲硝唑等零星散药的价格。张某某无住房,2014年6月至今居住在王某戊家。张某某每月需支付2200元保姆费。证人杨某某出庭证实,其给张某某做保姆,每月工资2200元。因张某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7000元,诉讼费由六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原告张某某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同意每人每年给付张某某赡养费7000元,系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根据张某某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其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张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由王某己护理,故王某己要求护理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己拒绝给付张某某7000元赡养费,因其未提交拒绝给付的证据,王某己应按每年7000元给付张某某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自2016年1月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7000元。于每年1月15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