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陈汝泽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61号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加区安悦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雅维陈汝泽,男。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陈汝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