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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志梅与被执行人罗志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梅,罗志铺,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罗志核,黄裕泰,黄建芳,谢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梅,女,197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志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958584-7。法定代表人罗志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179686-8。法定代表人罗小青,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志核,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裕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建芳,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谢祖强,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志梅与被执行人罗志铺、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罗志核、黄裕泰、黄建芳、谢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由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