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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原安阳市××××警务队副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7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魏江涛、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发生事故地点系其分管的辖区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中的两份消防检查记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其���写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其有立功情节,量刑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永审 判 员  李振安代理审判员  段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