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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阳江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庞志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志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898号原告:阳江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河堤北路1号银基商厦4楼。法定代表人:梁建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被告:庞志奇,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志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