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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付杰与李善民、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杰,李善民,李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33号申请人:张付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善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淑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付杰与被执行人李善民、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善民、李淑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民、李淑梅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