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514号原告易某,女,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苏智华,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