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明与蔡学伟、许奕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蔡学伟,许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1018。被执行人:蔡学伟,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558。被执行人:许奕伟,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738。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蔡学伟、许奕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学伟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540.55元,被执行人许奕伟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16.22元,两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学伟、许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奕伟没有履行,被执行人蔡学伟仅付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8000元后余款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奕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52元,余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蔡学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7540.55元,被执行人许奕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20808.7元。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在执行部分标的到位后,均未能再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