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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祖平申请执行温小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祖平,温小斌,廖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温祖平,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小斌,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廖小东,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小斌、廖小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小斌有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小斌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由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