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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康治与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治,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康治,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昌。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康治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26885.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