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贾某、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贾某,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候利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某、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