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与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9民初54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晋祠路万水物贸城1区***号。法定代表人沈发中。委托代理人任子成。系公司职工。被告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青阳坪村。法定代表人高兆锁。委托代理人王逸伟。系公司职工。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诉被告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输送带维修协议,协议约定:修补破损输送带预计总长度大于300米,最终修补工作量以实际粘贴的修补条长度计算;施工费用:按照包工包料计算修补价格和粘接修补长度计算价格,V812修补单价每米240元,V823修补单价每米32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2万元;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总额的80%;8个月内支付质保金,质保金为总额的20%。协议签订后,被告违约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被告希望春节前完工,为年后投产做好准备��同时请求原告抓紧开工,并承诺加紧支付预付款。原告善待被告需求,受其恳切言辞所动,立即开工并按期完工。完工后,被告拖延至2013年7月16日才验收,并确认维修费110240元。3年来,原告多次奔波催要应付款项,但被告总是无端借故推拖,不但分文未付,而且无理拒绝书面财务对账,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输送带破损维修款1102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2015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即49608元。3、判令被告按上述利息的50%即24804元支付违约处罚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2年12月28日与被告签订的输送带维修协议一份;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维修验收单一份;工作量签收凭据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2支。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维修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不予认可;协议与发票认可;维修验收单、工作量签收凭据没有公司盖章,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质辩意见:原告一直在追要欠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利息、违约金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但被告恶意不付款属违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输送带维修协议》,协议约定:修补破损输送带预计总长度大于300米,最终修补工作量以实际粘贴的修补条长度计算;施工费用:按照包工包料计算修补价格和粘接修补长度计算价格,V812修补单价每米240元,V823修补单价每米32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2万元;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总额的80%;8个月内支付质保金,质保金为总额的20%。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3月12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240元。原、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在维修验收单签字,确认工程量为:V812使用298米,每米240元,V823使用242片(121米),每米32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以上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输送带维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同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款110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维修款110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新德力西电器销售处负担1597元,被告山西东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仲 平审 判 员 李 晓 琳人民陪审员 ��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遐 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