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初字第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彭从桐、叶瑜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彭从桐,叶瑜娜,单彬,王海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6086号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负责人:屠善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叶逸凡、陈峰,系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彭从桐。被告:叶瑜娜。被告:单彬。被告:王海斌。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滨江支行)与被告彭从桐、叶瑜娜、单彬、王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彭从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7月23日产生利息及逾期利息为32949.91元,产生复利1276.97元,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复息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判令被告单彬、王海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农商银行滨江支行明确对逾期利息的复利放弃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彭从桐、单彬、王海斌与原告农商银行滨江支行签订合同号为8511120140018799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彭从桐发放贷款48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借据利率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当笔借款所约定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借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被告单彬、王海斌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彭从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农商银行滨江支行按约向被告彭从桐发放贷款。借款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方式与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均一致。被告彭从桐已足额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后又支付了利息26.09元。截止2016年4月11日,被告彭从桐尚欠原告农商银行滨江支行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26181.91元、逾期利息63720元、利息的复利4367.99元。另查明:被告彭从桐与叶瑜娜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从桐、叶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4月11日的利息为26181.91元、逾期利息为63720元、复利为4367.9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6181.9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单彬、王海斌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2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彭从桐、叶瑜娜、单彬、王海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靓斐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