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239号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