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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鲍桂云与郝凤和、赵彩丽、鲍桂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滨,郝凤和,赵彩丽,鲍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26号申请人武海滨,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郝凤和,男,民族不详,1974年9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彩丽,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鲍桂云,女,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武海滨与被申请人郝凤和、赵彩丽、鲍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海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一处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彩丽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武海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