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才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才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878号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才涛,农民。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藤物业公司)为与被告刘才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藤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才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春藤物业公司起诉称:刘才涛系海德国际社区商住楼B1-1102室的业主,建筑面积为133.95平方米。2008年4月,长春藤物业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房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长春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高层、高层商住楼、BLOCK住宅每月每平0.8元,地下车位每个每月35元,电梯运行费8层以下(不含8层)每平方每月0.4元,8层至16层(不含16层)每平方每月0.45元,16层以上每平方每月0.5元。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长春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物业费经长春藤物业公司多次催讨,刘才涛均未支付。长春藤物业公司请求判令:1、刘才涛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688.26元及滞纳金(自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欠交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刘才涛承担。被告刘才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刘才涛系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599号1单元1102室的所有权人,于2014年5月13日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码为: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3.95平方米。2008年4月22日,海德房产公司(甲方)与长春藤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海德国际社区高层委托乙方实行物业服务;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8层以下(不含8层)0.4元/月/平方米,8层至16层(不含16层)0.45元/月/平方米,16层以上0.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入伙之日起向乙方预先交纳一年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要求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上述协议签订后,长春藤物业公司对海德国际社区高层提供物业服务至2013年4月30日。刘才涛未按约定向长春藤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经催讨仍未支付。以上事实由长春藤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房产档案证明、告示、照片等证据及庭审录像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长春藤物业公司与海德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长春藤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才涛也应按约定及时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物业费。长春藤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4688.26元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刘才涛至今未交纳该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已约定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但该约定标准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过分加重业主负担,本院依法确定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长春藤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才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才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688.26元及滞纳金(其中2009.25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09.25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669.76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二、驳回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刘才涛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承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