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80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邓某某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