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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房屋管理所与雷和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房屋管理所,雷和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29号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所长。被告雷和建,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与被告雷和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氏县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