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军,宋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军。被执行人宋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军与被执行人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翠萍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5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三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