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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代元申请执行赖万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元,赖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代元,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赖万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住绵阳市三台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代元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赖万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