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清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勇,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安市前锋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勇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清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清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清勇来到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新达水电公司附近,见到被害人覃某,便向覃某索要手机号码。在遭到覃某拒绝后,王清勇随即对覃某拳打脚踢,并将覃某的一部中国电信手机(价值约人民币300元)抢走。案发后,被抢手机未能起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电话清单,证人邓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清勇的供述与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清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清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是找覃某索要手机号码,由于覃某拒绝,其就殴打覃某,拿走覃某的手机,后将手机归还到覃某住房的窗台,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提出其未抢被害人的手机,手机是被害人递给他的,其看了手机号码后过了十多分钟即还给了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清勇喜欢被害人覃某,后两人通过QQ等方式联系,通过联系,覃某发现王清勇很多缺点,便拒绝同王清勇继续交往。被告人王清勇发现覃某不理睬其之后,于2014年8月26日23时许,来到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新达水电公司附近,见到被害人覃某,便向覃某索要手机号码。在遭到覃某拒绝后,王清勇随即对覃某拳打脚踢,并将覃某的一部中国电信手机(价值约人民币300元)抢走。案发后,被抢手机未能起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清勇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清勇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6日22时59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覃某报警称,在桥头田新社区友谊路新门口附近路段被一男子抢走一部手机。4.电话清单:证实王清勇电话159××××2159联系覃某电话137××××5265的情况。(1)2014年8月27日19时至22时:王清勇、覃某短信联系6次。(2)2014年9月9日1时:王清勇主叫覃某1次。(3)2014年9月14日22时:王清勇、覃某短信联系3次,王清勇主叫覃某1次。(4)2014年9月18日22时:王清勇、覃某短信联系1次。(5)2014年9月20-21日:王清勇、覃某短信联系9次、王主叫覃4次,覃主叫王1次。5.手机短信息:证实案发后王清勇、覃某通过短信息联系的内容,内容为:“电话你来常平来拿还是我拿来”,“你报案也没有用,只会更难过”,“还想玩是吧”,“电话放在你家里了,以后不伤害你了,斗下去没意思,双方都没好处,你手也受伤了,以后陪你医药费,我们一辈子还是朋友,我也不来打扰你”,其中在2014年9月21日1时许,信息内容为:“等下我穿衣服先”。(三)证人证言1.邓某:证实(1)2014年9月21日1时许,其和覃某在家里看电视,房门没有锁,只是关着门,突然有一个男子闯进其房间,覃某就说那个男子是抢她手机的人,于是其就抓那名男子,但是这个男子反抗,覃见状就用铁棍敲那名男子的腿,然后其两人共同制服了该男子,就报警了。(2)他听覃某说,该男子经常骚扰她,跟踪她,但是覃某都不理该男子。8月底,该男子找到覃某问手机号码,覃某不给,该男子就抢走了覃某的手机,并把覃某打伤。他不清楚该男子为什么知道他家地址。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清勇就是被他们抓获的男子。2.刘某:证实(1)8月底一天,其在公司门口保安亭上班时,忽然有个女(经辨认为覃某)的跑过来,边跑边喊救命,其过去看到后面一个男子(经辨认为王清勇)在追该女子,追到后,该男子就对女子实施殴打。其以为是两夫妻打架,其就去劝架,其在拉架的时候被该男子打到了嘴巴流血。其出了血就没理了,去公司里找东西止血。后来这个女子跑了,跑了没多远又被该男子追到,该男子继续殴打该女子,打了一会该男子就跑了。其过去问该女子“你老公把我打出血了怎么办”,女子说那个男子不是她老公,是打劫的,抢走了她的手机,后来这个女子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就把该女子带走。(2)该男子用拳头和脚殴打该女子,该女子脸上有血。他没看到该女子被抢手机,他以为是夫妻打架。打架持续了约五六分钟。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清勇、覃某就是在新达水电公司门口打架的一男一女。(四)被害人陈述2014年8月27日1时许覃某笔录陈述:证实被抢走手机的经过。2014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她走在桥头田新村友谊路新达厂附近。这时一名男子(年约30岁,身材偏瘦,黑色上衣)就一直跟着她,她就往后看该男子。当她行至新达厂门口时,该男子就说要她的电话号码,她不给,该男子就叫她把手机拿出来给该男子,她不给,该男子往她脸上打了一下。她就将手机拿出来想打电话,该男子就将她手机(中国电信手机,手机号码为153××××6292,2012年以500元购买,现价值300元,无发票)抢走了,然后往新达厂方向的小巷子逃跑。该男子一直用她的手机与她另一个号码137××××5265联系,骚扰她。2014年9月21日、24日覃某笔录陈述:(1)该名男子(后经辨认为王清勇)从2014年6月份开始经常深夜来其出租房外敲其窗户(她不知道该男子为什么会知道她家地址),来了几次,她都没给该男子开门,所以没见过该男子,后来有一次,该男子塞了一个纸条进她的房间,并留了一个QQ,她就加了该QQ,问该男子为什么总来敲她的门。经过聊天,她发现该男子有点变态,她就删了该男子QQ。(2)8月26日22时许,其走到田心村新达机电公司门口的时候,该男子(年约30岁,身高170厘米,体型偏瘦,好像四川人)突然出现,并问其要电话号码,其不给,他就来抢其手机(黑色,电信手机,7成新,2012年以500元购买),其抓住手机不放,该男子就打其,然后把其手机抢走了。当时新达机电公司门口有一个保安看见了,该保安来劝架时,那名男子还把保安打伤了,导致那个保安嘴角流血了。她当时就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7××××5265报警。当时其头、脖子和眼睛都被打肿了,有一个门牙被打掉了。她回老家补牙的,现不能提供病历。那名男子并没有归还手机。因为她被抢手机记录了她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该男子就用她被抢的手机打电话、发短信给她,让她和该男子出去开房,她都没有理该男子。她没有收到该男子发短信告诉她,手机放在她租房的窗户上。(说明:2015.1.12笔录称8月27日晚上,王清勇发短信到他之前使用的手机号码137××××5265上说:“我把手机放在你租房的窗户上”,但她下班回到租房找,没找到。该短信已删除)。(3)9月21日1时许,她和她老公邓某在出租房看电视,这个男子突然跑进来。她认出该男子就是抢她手机的男子,她就叫她老公抓住该男子,在抓该男子的过程中,该男子反抗,她就拿出放在门后的铁棍打该男子的腿。后来她和邓某就将该男子制服,并报警。当晚她没有叫该男子到她家。她老公邓某大约9月5日从老家回来的。(4)她被抢的手机没有用SIM卡,她平时用的手机号码为137××××5265。她被抢手机联系人存了“我”电话137××××5265。该男子用QQ发信息给她的QQ,她都没回,记录都不在了。该男子在7、8月份时打了四五次电话给她,也发了短信给她,都是说些骚扰她的话,比如开房之类,但通话记录和信息都被删除了。2015年11月11日覃某笔录陈述:王清勇一直跟踪其,经常来敲其家的门,后面王清勇将QQ号码的纸条放进其家里,其没有加,后来在上班的时候,有个女孩子用其手机后,就发现有一个陌生人加其,王清勇添加其后,王清勇主动跟其聊天,但是其没有理睬,当天晚上10点半下班的时候,走到水电厂的时候,王清勇突然过来,向其索要手机号码、QQ号码,其拒绝后,王清勇就殴打其,刚好该工厂有一名保安出来,制止了王清勇,其就跑另外一个工厂门口时,但这是该工厂的门关了,王清勇追上来,掐其脖子,将手机抢走。当时其被王清勇打懵了,只记得叫救命,后面保安追过来其才对保安说报警。案发后,王清勇有发信息给其,还曾经发说让我确认是否有收到手机,但是其没有回复王清勇,但是其晚上十点多下班之后,回到家去找,没有发现手机,其睡觉的出租屋是单间的,窗户隔壁都是过道,都可以通人的,有可能是别人拿走的。当天抓获王清勇时候,王清勇在来之前有打电话给其,说要过来,其就说你要过来就过来。后王清勇过来的时候,其的确有发一条“等我穿好衣服先”的信息给王清勇,因为当时太晚了,其要穿衣服才能出门。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清勇就是抢劫她的男子。(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清勇:承认当时拿了覃某的手机,但将覃的手机号码存好后就将手机还给了覃,其不是想抢劫。(1)之前他见过阿美路过,喜欢阿美,就把自己的QQ号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塞在阿美(覃某)的租房,后阿美加他QQ,两人开始聊天,他向阿美表达爱意,后他发现阿美不怎么理他。2014年8月26日,他在阿美厂等阿美下班后,问阿美要电话号码,她不给,语气很差,他把阿美当朋友,阿美不把他当朋友,他生气就用拳头和脚对阿美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有个男子过来劝架,他不小心打到那个男子,把该男子的嘴角打出血。后来他从阿美手上抢走手机,阿美叫他还手机,他说过几天会把手机归还给阿美,然后他就走了。到了9月初,其去阿美租房找她,阿美不在家,他就将手机放阿美租房的窗户上,并发了几条短信告诉阿美,手机放在窗户上,他就离开了。(2)阿美有两部手机,他抢走阿美的一部黑色手机,那部手机里有个号码叫我,他就打过去发现就是阿美。他就知道了阿美的另一个号码。(3)到了9月21日,其又过去阿美的租房找阿美,阿美和她老公说其抢了她的手机,阿美老公就把其抓住了。辨认笔录:辨认出覃某就是阿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勇随意殴打他人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清勇犯抢劫罪,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王清勇因不满被害人覃某不理睬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深夜拦截刚下班的被害人覃某,对被害人覃某进行殴打,并强拿硬要覃某的手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清勇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但王清勇深夜拦截、殴打覃某,强拿硬要覃某的手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清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妙萍第1页共10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