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项云猛、李欣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云猛,李欣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617号原告: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项云猛。被告:李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云猛、李欣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项云猛、李欣玲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项云猛、李欣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二、如被告项云猛、李欣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6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