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船步镇自不水有限公司与刘华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船步镇银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刘华秦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02号原告罗定市船步镇银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聪。委托代理人李建修,该公司厂长。被告刘华秦,男,成年,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船步镇银泉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刘华秦病故,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船步镇银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应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船步镇银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光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