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某、夏某等与鹿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夏某,夏某某,裴某,鹿某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财保8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夏某。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夏某之母。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裴某。被申请人鹿某。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鹿某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