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有才与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才,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19号申请人王友才,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邵铭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友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被申请人先后还款80万元,尚欠70万元至今未还。现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万元、房产及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抚松县仙人桥镇汤河口(所有权人为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FQ字第027X**号,建筑面积4365.7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FQ字第027X**号,建筑面积2129.9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FQ字第026X**号,建筑面积3219.3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FQ字第026X**号,建筑面积2677.64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坐落在抚松县万良镇万民村2-54(所有权人为吴永运,房权证号为万良房权证万FQ字第0003X**号,建筑面积93.9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三、对申请人王友才提供的用于担保的吉F58X**奥迪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