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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龙胜章、戴平、贾文华、龙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龙胜章,戴平,贾文华,龙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52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先河北路0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7960-0。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法律顾问,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胜章,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戴平,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贾文华,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龙铁,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龙胜章、戴平、贾文华、龙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龙胜章、戴平、贾文华、龙铁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戴平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存款;二、冻结被告龙胜章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存款;三、冻结被告戴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号xxxx存款;四、以上账户冻结金额至12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