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风平诉王洪波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风平,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邓风平,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风平与被执行人王洪波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20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76元,执行费9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洪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48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