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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文举诉被告熊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举,熊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99号原告蔡文举,男。被告熊玉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举诉被告熊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