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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马雪琴与李宝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4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