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马雪琴与李宝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4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