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俊文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文,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1行初12号原告张俊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振龙,大队长。原告张俊文不服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对其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737-290000834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文以纠纷得到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文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文负担。审 判 长 任全枝审 判 员 刘玮娜人民陪审员 李铜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