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与岳茂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岳茂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2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水洞村8社。法定代表人宋雪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岳茂政,男,生于1974年3月30日,汉族。上诉人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茂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向上诉人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江县政军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