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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66号原告彭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如未和好仍坚持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