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66号原告彭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如未和好仍坚持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