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2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6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龙油墨厂,深圳市浩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桂千秀,叶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577-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安阳。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被执行人深圳市浩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桂千秀,户籍住址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叶黎明,户籍住址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供销社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龙油墨厂与被执行人桂千秀、深圳市浩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千秀、深圳市浩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828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布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