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玉香与诸城市豪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香,诸城市豪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香。被执行人诸城市豪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站前街。法定代表人徐庆香,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玉香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豪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诸劳人仲案字[2015]第397号仲裁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豪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