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章丘环境保护局与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8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宪红,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袭祥萍,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日以被执行人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为由,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罚字20150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50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丘市兴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环字(2016)29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50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50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